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京民社发〔2018〕289号

各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及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7〕32号),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18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凡2015年12月31日前在北京市民政局、各区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应申请参加评估:

1.近两年年检合格或一年合格、一年基本合格,未参加过评估的社会组织;

2.评估有效期满五年(2013年参评)的社会组织。

二、评估内容

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和诚信建设五方面内容。

三、评估组织机构

市民政局、各区民政局分别成立社会组织评估专业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对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协调管理。评估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定等级;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过程中发生举报和申诉事项的复核工作。

四、评估程序

1.组织动员。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做好动员和组织申请工作,明确评估工作程序和要求。

2.申请和自评。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出参评申请,并对照评估指标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3.现场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到参评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

4.初评结果。第三方评估机构给出初评结果,提交评估专业委员会审核。

5.结果审核。评估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确定评估等级。

6.结果公示。由评估专业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7.复核。在公示期内,参评社会组织对结果有异议的,向评估复核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评估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8.公告。公示期满后,由市、区民政部门对评估等级进行确认并发布公告,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五、评估等级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设置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符合参加评估条件而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届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无评估等级信息将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在市、区民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六、评估结果运用

1.评估结果与年检结论相衔接。根据评估评价给予相应的年检结论。

2.评估等级与评选先进挂钩。评估等级在3A级以上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条件之一。

3.评估等级与政府转移职能、政府购买服务相衔接。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

4.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

七、评估要求

1.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已纳入民政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各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协调,建立评估管理机制,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和培训,严格按照评估程序开展评估工作。将评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按照市民政部门公告的具备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承接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录遴选评估机构。

2.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应积极申请参加评估,严格按照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如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

3.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教育引导评估人员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自觉接受评估对象和社会的监督。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完成各项任务。

4.各区民政部门将选定的评估机构名录及评估工作安排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评估工作进行抽查和指导。

5.评估工作结束后,参评的社会组织要结合评估结论,切实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建设,提升业务水平,达到“以评促建”的目标。各区民政部门将本区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名单及获得的等级及时报送市民政部门,并记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7月26日